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5〕23号)、《湖南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规范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通知》(湘国资党委〔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即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内设监事会主席、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以及其他班子成员含副总经理、“三总师”、纪委、工会主席等)、中层干部、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子公司中层干部。
(一)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三)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条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第五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机动车辆使用和费用的管理。企业要严格按照《永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车改〔2018〕4号)规定,健全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一)处级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对固定配备一台公务用车,其他班子成员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不能擅自增加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数量。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8万元以内皇冠体育最新。享受国家财政补助的车辆,以补助后的实际购买价格为计价标准。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本地产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公车私用。
(四)企业上年度亏损、非政策性因素发生效益连续下滑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25万公里且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经审批同意后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更新条件的,不得因企业负责人调整等原因提前更新;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若排气量不超过2.6升(含)可以继续使用,但需履行报批手续;超过配备标准且不符合继续使用条件的,原则上应在企业内部调剂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配备标准的公务用车。
(七)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并严格按程序公开处置。公务用车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八)对不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负责人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计入年度薪酬,其中主要负责人不超过2000元/月,其他班子成员不超过1600元/月(以上为处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其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详见附表1)。对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
(九)实行企业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企业应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第六条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办公用房的配置、使用的管理。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含休息室和卫生间,下同),其他班子成员不超过24㎡,中层正职不超过18㎡,中层副职不超过12㎡,其他人员不超过9㎡(以上为正处级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办公用房标准,副处级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可参照正处级市属国有企业各层级标准,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办公用房标准详见附表2)。
(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从简从严安排。
(三)企业不得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家具和办公用品,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办公用房。
第七条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以及使用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培训管理。
(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以及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的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
(三)企业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得报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八条业务支出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业务招待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所发生的、由企业承担费用支出的招待活动,包括公务招待和商务招待。
(一)公务招待范围和标准。公务招待是指企业对各级党政机关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出席会议、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人员的招待,参照《永州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永办发〔2014〕15号)及《关于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永财行〔2019〕1号)执行。
(二)商务招待范围和标准。商务招待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重要商业考察交流团队等招待活动。商务招待分为三个等级(市内、市外按相同标准执行):一级接待,用餐一般不超过360元/人/餐(含酒水,下同),原则上接待来访企业或单位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二级接待,用餐一般不超过260元/人/餐,原则上接待来访企业或单位中层领导干部;接待,用餐一般不超过160元/人/餐,原则上接待来访企业或单位中层以下经营管理人员。涉外接待按照外事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商务活动的规模、层次、重要程度和客户类别,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审批流程,控制接待的规格和水平。坚持“先审批,后接待”,一级接待、需要提供酒水的接待、因特殊情况需超过标准的接待,应事先按程序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企业要本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进行业务招待活动,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首选本企业内部食堂、招待所或者协议饭店、宾馆等进行业务接待。
(四)企业进行业务接待活动,要由企业相关部门统一编制预算、组织实施和报销结算,并实行年度招待费用总额控制管理。企业业务接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以及费用明细清单。
第十条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差旅管理参照《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永财发〔2016〕1号)执行。
(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无生产经营业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不得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三)企业要按照国内差旅管理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差旅交通、住宿以及就餐等费用,超标、超支部分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自理。
第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管理按照永州市财政局、永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永财行〔2014〕3号)执行。
(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出国(境)的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国(境)次数和天数。
(一)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限额据实报销,不计入年度薪酬。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企业负责人担负的职责和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正处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报销通信费用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00元/年,副处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参照正处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报销标准执行,科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报销通信费用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00元/年。
第十三条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支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支出。
(一)企业不得按照职务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用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办理商业预付卡、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企业不得用支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以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退休和调离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调任文件下达2个月内腾退原企业配备的公务用车和配置的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根据本办法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项目合理编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方面费用预算,并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方面费用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等,要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应当纳入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十八条企业要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控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企业要积极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含中层干部及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支出内容、支出标准、审批流程、报账程序等内容皇冠体育注册,并将本企业管理制度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企业要根据本办法规定,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可参照本办法中对应层级标准执行。